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死性不改受雇贩毒 当场抓获终获刑罚,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
2013-03-25 17:07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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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毒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冯美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2年10月31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冯美芬受一个叫“大黑”(名字不祥,在逃)的贩毒人员的雇佣携带一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贩卖,从中牟取利益。当天9时许,冯美芬到泉水中学路口与吸毒人员沈纲进行交易,冯美芬从白色塑料袋内取出1粒黑色薄膜包装的毒品出售给沈纲,得款40多元。交易过程中,冯美芬和沈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冯美芬身上搜出疑似毒品44粒(毛重6.02克),从沈纲身上搜出疑似毒品1粒(毛重0.02克)。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冯美芬和沈纲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诉讼过程中,浦北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将涉案的45粒毒品拆开包装后重新称量,并经被告人冯美芬指认,45粒毒品共净重4.2克。
另查明,2003年1月24日被告人冯美芬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浦北法院认为,被告人冯美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美芬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中非同案人“阿青”并未归案,在案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是从犯,因此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美芬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美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单位:广西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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